古代称呼妻子,中国传统文化里有妻子去世?
女方去世,通知其娘家人是必须的,说说我们这边的丧葬传统吧。
意外死亡先不去说,身边接触到的多是老死病死的例子,不用等女方死亡,弥留之际就应该去请娘家亲人过来,第一人选自然是女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其次则是亲侄子、侄女。
说到要去请人的原因,大概有三个吧,
第一:请来的这些娘家人都是难以割舍的血脉亲情,说起来都是很亲近的,人要去世,自然应该让他们知道,否则以后见面的时候冷不丁来句:“(省略一个人称代词)姑妈已经死一年多了!”这样就不太好了吧。
第二:人活一世不易,匆匆几十年,虽未必如何精彩,但必然会有诸多难忘与不舍,对于活着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生离死别是不可逆的,人一旦去世入土,真的就是再也看不见了,我们中国人怀旧、念情,对物如此,对人更甚,得见最后一面,对生人和将死之人都是极大的宽慰。
第三:女方从花季少女嫁为人妇,而后又为人母,必然会为那个外姓人家立下汗马功劳,等到去世的时候,如果主家不庄重操办葬礼,娘家人是万万不能答应的,这个时候的娘家人,也有监督的作用。
还有就是女方的死因一定要给娘家人交代清楚,若是生病而亡,也要说说主家人为女方治病尽了怎样的努力,毕竟从人家嫁过来的女子,不能死的不明不白,要是被人知道生病不给好好治疗,两家更是会从亲家变成大仇家。
个人认为这第三条才是最主要的原因,作为女方从小长大的娘家,外嫁女子的祸福吉凶他们都应该是知情人,而且作为主家来说,别人家嫁过来的女子去世了,也应该第一时间给娘家人一个交代。
一般都是妻子掌管经济大权呢?
你好,为什么夫妻之间,都是妻子在掌管“经济大权”呢?我想说两句,
妻子掌握经济大权,主要原因是
1,女人比较心细,精打细算方面比较强吧!
2,女人比较容易计较,总怕老公没把钱?花在刀刃上,
3,女人觉得自己在财务上说了算,是老公爱自己的一种表现吧!
我觉得,夫妻之间,花大钱需要商量一下,再花嘛!毕竟,老公是赚钱的主力,商量一下,老公好有面子啊!并且增加一倍的成就感哦,
我觉得,妻子别把钱管得太紧,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日子久了,当心小三出现哦!
在我们家,我虽然是妻子,可是,我心比较粗,所以,钱就放那,谁花谁拿,
假如我有想买的,我就说:“老公,我想要......”软话一套,老公说:“买去呗!”妥妥滴!
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
这一问题首先出题不够严谨,前句“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有关婚内强奸的范畴;后句“属于违法犯罪吗”。违法与犯罪并非同一概念的问题,前置的条件就三个“夫妻”“强迫”“性关系”。证据内容太少,细节不明,答案就不可能是唯一的,何况在我国法律认识上,强奸就是犯罪,没有违法一说。既然出题者非专业人士,那么应该是普通群众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我就班门弄斧地谈一下个人的理解:
首先从违法层面上看,前句的情形,若在我国的违法,应该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所谓法无明文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婚内性行为是否具有暴力侵害没有明文规定,故就夫妻间强迫性行为这一点,是不能处理的。但是前句内有“强迫”条件,如果这一条件具备“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严重,当事人执意要求处罚的,司法机关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是可以依法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多考虑劝和不劝散,调解协商为主,处罚的实例极为罕见。
其次从犯罪层面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理论上讲,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的手段,就构成了强奸的条件。问题中“强迫”的手段是有了,而妇女的意志不清楚。要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丈夫采用强迫手段,未必是违反妻子的意志的,所以单凭“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无法确定是否是犯罪行为的。
最后,题主出题的目的,是想了解“婚内强奸”的问题。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婚内存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国内也有过具体的判例,但都是在婚姻非正常期间的情形,而婚姻正常期间的似乎没有。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如果是因此行为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可以以其他罪论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愚见,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但不接受无理争议,无端叫骂!
作为老公应该做些什么?
感谢悟空邀请。我是福星高照z,希望多指教!
既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想,你肯定是一个有担当,而且很负责任的老公。
初为人母、人父,可能会有些手忙脚乱,无所适从,如果身边有长辈帮着带一下或指点一下可能会好些。
我是一位母亲,很能理解刚生完孩子的母亲的心理,其实刚生完孩子她的心里很敏感和脆弱的。这时候作为老公的你更应该多关心一下老婆,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
第一,情绪方面:月子中一定要照顾好老婆的情绪,更多的关注她,因为刚生完孩子身体很虚弱,又加上给孩子喂奶休息不好,更是身心疲惫,这时候你就要尽可能多的照顾孩子,让老婆能有更多的时间休息。第二,婆媳方面:如果有老人帮着带孩子,那么你们是幸运的,也是幸福的,所以你们要感谢老人。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出现的,老人有老人的养育孩子的观点,年轻人有年轻人养育孩子的观点,这时候可能会出现分歧,那么你从中要做好协调。不要一味的偏袒一方而伤了另一方。应该多和他们去沟通,也帮助老人多分担一些,让老婆也能有个愉悦的心情。
第三,饮食方面:各地有各地的习俗,但是无论哪个地方,中国人还是很讲究做月子的。尤其月子中的饮食,因为要哺乳,又要补身体,所以饮食方面也要注意的,如果可以的话,提前买些书,做饭的时候参照一下也不错。
新生儿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快乐是无以言表的,但是,快乐的同时累也是成正比的。所以,无论是母亲还是作为父亲的你,都很不容易。
一个家庭的和睦、幸福是两个人共同维护的,只要相互理解、体谅,那么这个家庭肯定是温馨的、幸福的。
祝你们家庭幸福、孩子茁壮成长!
古代为什么要裹脚?
典型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主义下的变态封建心理。 因为在三纲五常中夫为妻纲,丈夫【套用古代泛指男性的意思】在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具有统治地位,因此,对于家里的妻子更要有绝对的统治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于只有丈夫可以工作,这样丈夫成为了家庭唯一的生产力,缺失生产力之后女子无法生存。
而生命选择肯定会出现可以成为生产力的女人,比如:某些女子相对聪慧,相对强壮等。这就是成为生产力的一个可能性。为此出现理学,这就框定了女子不能念书,以及楼主的正题——裹脚,这样她们丧失了劳动的能力,也就完全成为了丈夫的依附物。也就有了三从四德。 这样完美地维护了封建中央专制集权主义。
在这种变态的封建心理影响下,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种变态的审美观,就出现了小脚为美,不裹脚的女子视为不贞,在编出“三寸金莲”这种“文雅”字眼来掩盖封建思想理论的严重缺陷。 这就是封建社会末期的一种畸形发展,就如同小脚,本来脚应该不断长大,却要裹着让他变小;本来国家生产力不断发展,国家制度应该不断进步,却阻止生产力发展,防止社会进步。关于缠足的起源,说法不一。有说始于隋朝,有说始于唐朝,还有说始于五代。有人甚至称夏、商时期的禹妻、妲己便是小脚。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中国古代的神话传说中确有此痕迹。传说大禹治水时,曾娶涂山氏女为后,生子启。而涂山氏女是狐精,其足小;又说殷末纣王的妃子妲己也是狐精变的,或说是雉精变的,但是她的脚没有变好,就用布帛裹了起来。由于妲己受宠,宫中女子便纷纷学她,把脚裹起来。当然,这些仅仅是民间神话传说,含有较多的演义附会成份,不足以成为当时女子缠足的凭证。
缠足始于隋,也源自民间传说。相传隋炀帝东游江都时,征选百名美女为其拉纤。一个名叫吴月娘的女子被选中。她痛恨炀帝暴虐,便让做铁匠的父亲打制了一把长三寸、宽一寸的莲瓣小刀,并用长布把刀裹在脚底下,同时也尽量把脚裹小。然后又在鞋底上刻了一朵莲花,走路时一步印出一朵漂亮的莲花。隋炀帝见后龙心大悦,召她近身,想玩赏她的小脚。吴月娘慢慢地解开裹脚布,突然抽出莲瓣刀向隋炀帝刺去。隋炀帝连忙闪过,但手臂已被刺伤。吴月娘见行刺不成,便投河自尽了。事后,隋炀帝下旨:日后选美,无论女子如何美丽,“裹足女子一律不选”。但民间女子为纪念月娘,便纷纷裹起脚来。至此,女子裹脚之风日盛。
缠足始于五代之说,则是源自南唐李后主的嫔妃窅娘,美丽多才,能歌善舞,李后主专门制作了高六尺的金莲,用珠宝绸带缨络装饰,命娘以帛缠足,使脚纤小屈上作新月状,再穿上素袜在莲花台上翩翩起舞,从而使舞姿更加优美。
而一些学者经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女子缠足兴起于北宋,五代以前中国女子是不缠足的。宋代诗人苏东坡曾专门做《菩萨蛮》一词,咏叹缠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这也可称之为中国诗词史上专咏缠足的第一首词。
应该看到,缠足诗的写作是以缠足习俗的出现为依存条件的,这说明,宋代确已出现缠足习俗。
到南宋时,妇女缠足已比较多见,甚至南宋末年时,“小脚”已成为妇女的通称。但在南宋时代,妇女缠足还并不普及,缠足者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在社会观念上缠足尚未达到人人接受的地步。
同时,缠足的风俗是由北方传到南方的,大约是在宋室南迁之时。宋代的缠足与后世的三寸金莲有所区别。据史籍记载,宋代的缠足是把脚裹得“纤直”但不弓弯,当时称为“快上马”。所用鞋子被称为“错到底”,其鞋底尖锐,由二色合成。目前这种缠足鞋的实物已在考古中有所发现。从考古发现的实物推测,穿这种鞋所缠裹出来的小脚要比后来的大。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建元之后,他们本来不缠足,但并不反对汉人的缠足习惯,相反还持赞赏的态度。这样,使得元代的缠足之风继续发展,元代末年甚至出现了以不缠足为耻的观念。元代妇女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但这时不缠足者仍很多,特别是南方江浙、岭南地区。明代,妇女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并在各地迅速发展。明末张献忠进占四川时,大刖妇女小脚,及至堆积成山,名曰金莲峰,可见四川地区妇女缠足之盛。这时期,对裹足的形状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女子小脚不但要小,要缩至三寸,而且还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状等种种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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