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无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
如果被判了无期,感觉就是活受罪,那种绝望感会不会比死刑更痛苦呢,毕竟死刑就是来个痛快。你们觉得呢?
每个人都怕死,到了真的要死的时候就那怕再活多一秒,一天也是最美好的,我在看守所时同仓有一个因为贩毒判死刑,因为一审判下来的死刑犯回到仓就马上带上脚链,一条六斤重的脚链,然后就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实才能执行枪决,但现在是打针安乐死,通常在这个二审期都要一年半载才能下来,而我同仓这个死刑犯从判了死刑到二审下来一共15个月,也就是说从判下来那一天开始带脚链等着执行等了15个月,平时和大家一起有说有笑的,当然也会有不开心的时候,人嘛,反正都是正常人一样,一般判了死刑的,一百个有九十九个二审下来都会执行死刑,只有一个因为量刑过重,其它原因而改判死缓,所以他一直都以经有了心理准备死了,我记得那天是下午三点左右吧,窗口叫到他名字,当时他面都青了,脚都软了,因为二审的终审判决下来了,一听是改判了无期徒刑,当时他开心到跳起来,眼睛都红了,我们一仓三十多人听到都替他开心,狱警第一时间开门把带在他脚上带了15个月的脚链用电锯锯开,当晚他给大伙唱歌,跳舞,给烟大家抽,像过年一样,他说如果执行死刑就再也见不到家人,父母,老婆,小孩了,现在改判了个无期徒刑,坐21年表现好就可以回家了,当时他是86年,出就30岁,坐到五十岁就可以回家了,多么好的事情,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能比坐21年牢就可以回家好,现在不用死了,再坐21年就可以回家陪亲人了,多好,这就是我亲眼见的一个死刑犯的经过,大家觉得死刑痛苦,还是无期呢?
无期徒刑并不是无限期服刑,这个一定要明确。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如果在监狱中表现好的话,服刑最少13年就可以出狱了。
死刑是一了百了,你说哪个更好?
无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是这样吗?
目前有哪些被判处死缓后又故意犯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走法律程序这段时日究竟是如何度过的?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当你了解了与之相关的具体流程,自然也就有了满意的答案。
关于这个问题只有你了解了有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是如何走过相关法律程序的?其谜题自然也就会迎刃而解。
我们都知道蝼蚁尚且偷生何况人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亦是如此。当一名重刑犯人被押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就是为其佩戴有一种戒具“脚镣”。当一审法院宣判该犯人为“死刑”,但他们依然还想有一种权利那就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并等待终审裁定,以此来 争取最后生的权利。
上级法院则会根据“死刑犯”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阅并作出是否对该犯人执行“死刑”的终审裁定,但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毕竟此终审裁定决定着一个人的“生与死”即便他是一名凶犯做此裁定也是需要十分谨慎的。在这段时间内该犯人(死刑犯)依然被羁押在看守所。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一个思维敏捷头脑清醒的正常人其生命就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他们(死刑犯)该如何去面对这种非正常死亡(死刑)不了解内幕的人是绝对无法想象的。我们都知道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执行“死刑”是不会被提前告知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死刑犯因“恐惧死亡”而出现自伤,自残,自杀,或者是伤害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等“恶性事件”发生以此来逃脱法律的严惩。那么死刑犯被立即执行(死刑)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有哪些具体的流程?
在我们看来所谓的死刑犯都是心狠手辣凶狠无比,当他们被戴“脚镣”关押看守所在那一刻起其精神状态是极度崩溃的。他们为了求得一线生机会“苦思冥想”的去思考身边这哪一个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用来供自己进行“检举揭发”以此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即便是至亲至爱的人同样也被列入其中。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一个死刑犯的求生欲望已经达到了极限。
何为鬼门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而言就是看守所这道“铁门”关。当他们听到法警的传唤迈出这道门的那一刻,生与死仅仅在一纸之间“终审裁定书”。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则会被解除手铐与脚镣 改由“法绳”进行捆绑。接下来的程序就是与家属见上最后面(可以写遗书)同时享有最后一顿餐饭的权利。
那么与之相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就幸运的多了,用“起死回生”不幸中之万幸来形容绝不为过。他们会拿着终审裁定书重新返回曾经走过的“鬼门关” 而转世。那种愉悦的心情与兴奋程度用任何文字或者是语言都是无法表达的。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犯将离开看守所被投入到“监狱”去接受劳动与思想改造。
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可以说是廖廖无几,因为他们毕竟已经死过一回了,并经受了面对死亡那种恐惧的全过程,所以说在监狱服刑又故意犯罪的概率是很低的,而且若想在监狱付诸于实施“故意犯罪”也是十分困难的(没机会) 这就是监狱。
案例,早在八九十年代在监狱服刑有一种叫做“外役”执行方式,也就是说把犯人带出监狱外的一个指定地点进行劳动改造,如,砖场, 农田,水泥厂,稻田等地。这些场所由于面积较大视野开阔无形之中犯人也就了“拖逃”( 越狱)的机会。 脱逃犯人只要越过警戒线(规定范围)武警战士有权开枪就地击毙。那些侥幸脱逃成功的普通犯人被抓回来会给予“加刑”处罚。那么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出现拖逃行为被抓回既被执行“死刑”。
国之良策法治当先,案例警钟时刻 敲响。由此可见懂法的重要性,只有去学法,懂法,守法,才能够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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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关于少杀?
我觉得云南高院是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的。
不是说少杀和慎杀就等于不杀。我觉得该杀的时候必须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说过对于手段特别残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 必须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分子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渎职。也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清朝的总督提督巡抚是什么关系?
总督和提督还有巡抚,三者关系比较复杂,按权力大小来分,确实是总督>巡抚>提督。
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这样,因为巡抚和总督没有明显的隶属关系,提督倒是受总督节制,甚至有的提督还要受巡抚节制,因此只能说提督在三者里面权力最小,至于总督和巡抚则属于平衡关系。
清朝的制度都是继承的明朝的,毕竟清朝是女真人建立的,属于少数民族政权,他们入主中原,用前朝的制度是最好不过的。但是清朝也在明朝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变,这样更加的完善。
总督和巡抚是如何产生的?
明朝时期,采用的是行省制,也就类似于现在的省。行省的官员主要有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简称三司,设立三司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造反的可能。
但是结果三司之间工作相互推诿,工作效率很低,所以到宣德(明宣宗年号)以后,朝廷开始派一些六部官员或者都察院的领导到地方继续指导工作。
这样朝廷派来的官员以巡抚的名义巡视地方工作,于是渐渐的形成了一种制度,这就是地方的巡抚制度,巡抚也渐渐地成为了一省的最高长官。
后来因为明代宗时期战事不断,国家处于危难之际,为了统一多个省之间的工作,又设立了总督,用来统筹多个省的工作配合。
当然明朝最初的意思是这些总督和巡抚,属于京城派遣官员,并不属于地方,只是后来派出的时间太长,有的都存在十几年,这样就成了定制,后来地方上都有巡抚和总督的办公府衙了。
但是即使这样,明朝也没有明确规定巡抚和总督为地方官,巡抚基本上每个省都有,但是总督还没有这样健全,都是因为战事或者稳定边疆而设,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清朝入关后,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终于统一全国,国家制度也渐渐地形成。清朝与明朝地方制度的区别就是,总督和巡抚更加的地方化,并且更加的完善。
虽然清朝地方上的总督和巡抚也经过了数次的变化,但是到乾隆时期,基本上形成了定制。全国共有八大总督,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清朝末年又设立了东三省总督,凑齐了九大总督。
当然清朝疆域辽阔,九大总督也不能把所有的省囊括,有的省是只有巡抚没有总督的,比如山东省只有巡抚没有总督,而有的省还可能没有巡抚,只有总督,比如四川省,只有四川总督,只是四川的总督兼巡抚事罢了。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设立巡抚和总督,比如东北、外蒙、新疆等地,但是它有将军管辖。
总督和巡抚是什么关系?
总督一般是正二品,但是清朝的总督都会加兵部尚书衔,提升为从一品。而巡抚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一般是正二品,所以从品级上看总督比巡抚大。
从管辖范围上看,总督管辖着多个省的军政大权,而巡抚只管理一个省,所以总督比巡抚厉害。这点是对的,总督确实权力比巡抚大,但是巡抚却不是总督的下属。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管理的方面不大一样。
清朝的总督侧重军事,巡抚侧重民政,也就是说总督管理军事方面的事情比较多,比如提督就受总督管辖,而巡抚则管理民政事务比较多,像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都是巡抚管辖的。
很多人觉得总督可以管理辖区内的所有事务,其实是不对的,有些事务本来就是巡抚负责,总督如果指手画脚,属于越权。
比如巡抚有本省的刑事权,也就是刑名案件,都要报巡抚,由巡抚直接上报中央、皇帝,总督根本没有办法过问,如果强行过问,巡抚肯定不高兴,也会不给面子的。
因为乾隆皇帝在上谕中就曾说:“刑名事件,例由巡抚办理。”
这句话很简单,就是刑事方面由巡抚办理,没有提总督的事。道光和咸丰年间历任按察使、巡抚、总督的吴振械也言及:“我朝钦恤民命,制刑之典,由州县而道府,而桌司,会其成于巡抚。”
这里也可以看出,刑事权在巡抚。
还有钱粮财务,也属于巡抚管理,雍正年间,雍正帝派田文镜、湖广总督迈柱整治山东、湖南、湖北的吏治,查找亏空。
其上谕中便指出:“管理钱粮,系巡抚专责……凡各省钱粮,总督旧无兼办之责,今令田文镜、迈柱兼理者,乃因人而施,后不为例。”
这里也可以看出钱粮事务也是巡抚负责,当然除了特殊情况,比如皇帝特别批准。还有税关征收,也属于巡抚,当然总督兼巡抚事的例外,比如四川总督可以有这个权力。
科举事务,一般也都是巡抚负责,如果巡抚没空,可以由总督代行权力,武科举可以由总督和提督等人作为考官参加。
文职官员之选任与考绩,除了布政使和按察使等人由皇帝定夺,其他的像道员、知府、府佐贰(同知、通判)、知州、厅同知或通判、知县等官员,他们的调动和去留,都是巡抚说了算,即使巡抚上面有总督的,也是巡抚意见为主。
由此可见,巡抚有自己的专门事务,总督一般是不会过问的。从这里就看出,巡抚根本不能算是总督的下属,顶多就是遇到省与省的协调问题时,巡抚需要配合罢了。
清朝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一家独大,故意把巡抚和总督的关系搞模糊,所以如果巡抚和总督的办公府衙在一个城市,那么摩擦是不可以避免的,但是巡抚是不虚总督的,往往都是争锋相对。
所以,总督和巡抚的关系比较复杂,相互之间都不大服气。
提督是个什么官?
一说提督,就会想到九门提督,其实不止京城里面有提督,地方上也有提督。
明朝时期就出现了提督这个词,只不过明朝的提督都是巡抚或者总督兼任提督军务、提督等衔,不是正式的官名。
清朝入关之初,自己的主要军队是满洲八旗军,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吸收了汉人组成的军队,就是绿营兵。天下平定后,八旗军分别驻防在全国重要的城市,各省又组成了绿营军,这个正式的军队。
其实八旗军驻防的目的就是监视各省的绿营兵。各省的绿营兵也有一个自己的头,就是提督,但是并不是每个省都设立提督,没有设立提督的地方由巡抚兼任提督事务。
全国提督一共有19人,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兼辖水陆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抚兼提督事者﹐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设外海﹑内河﹑长江﹑福建﹑广东水师提督各一人。又先后予广西、湖南、陕西、江苏几个
这些提督分别在全国各地,负责训练军队,统辖所属官兵。提督其实就是一个省的绿营最高级军官,品级为从一品,也可以称的上是封疆大吏,但是总督(加衔)也是从一品,文臣压制武将,提督要受到总督节制。
总督本来就是管几个省的军事,一省军事长官提督当然要受到总督的管辖。
有人说提督是从一品,巡抚(加衔)才是正二品,那么巡抚应该没有提督厉害。
实际上又让你失望了,提督还真不敢在巡抚面前得瑟,因为巡抚也有军事权。清朝入关之初,巡抚就直接有提督军务的权力,顺治十八年后,就罢掉了巡抚提督军务的权力。
但是从康熙之后,巡抚的军事权越来越大,比如康熙皇帝就规定:“不设总督、提督省分,副将以下武官,巡抚兼辖。”
雍正以后,因为山西、河南、山东三省无总督、提督,所以就给了这三省的巡抚提督军务的权力,也就是说巡抚成了全省的最高军事长官。
乾隆时期,又因为江西、安徽两省没有提督,也给了这两省的巡抚提督军务的权力,但是江西和安徽上面有两江总督,所以军事方面巡抚要受总督节制。
有些省份既有总督管辖,同时也存在提督,但是由于总督的府衙可能不在这个省,这样遇到战事,提督需要跨省汇报不利于应对。
所以乾隆以后,又逐渐予这些省份之巡抚以节制本省绿营各镇兵马之职权,比如贵州巡抚,虽然贵州有提督,贵州也受到云贵总督的管辖,但是为了方便应对突发情况,给了贵州巡抚节制本省绿营军马之权。
由此可见,巡抚的权力是越来越大,而提督的权力越来越少,遇到情况提督要受到本省巡抚的指挥,当然如果本省有总督,他可以直接受总督的指挥就可以了。
至于地方的事务权,提督根本没有权力干涉,提督见到巡抚,也是客客气气的,不敢得罪巡抚,见到总督,肯定要更加恭敬,比较总督是提督的上司。
小结:总督和巡抚的关系属于相互制约,总督和提督的关系属于上下级关系,有的省巡抚都可以节制提督。虽然巡抚专门负责本省的民政权,但是总督也有插手地方事务的,毕竟都是封疆大吏,都想刷一下存在感,这样就会导致总督和巡抚不和。
面对这样的情况,皇帝经常会各打五十大板,息事宁人,毕竟皇帝也不能太责怪总督,因为本身总督也是有管理政务的权力,只是偏向于军政而已。再说,皇帝看到这种情况,高兴还来不及呢?总督和巡抚相互制约,更可以防止地方政权做大,更有利于皇帝控制住地方的军政大权。
所以综合来看,总督权力大于巡抚,巡抚权力大于提督,这就话是对的,但是权力大并不代表巡抚会听总督的,这个得看谁的腰杆子更硬!
劳荣枝再申诉还有用吗?
首先,从程序角度来说,劳荣枝11月30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她的生命就进入倒计时了。
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宣判既代表判决生效,已生效的判决就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但我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在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级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的权力,但申诉并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也就是说,劳荣枝及家属即使申诉被受理,劳荣枝现在仍然是处于生命倒计时状态,而且还是极其不乐观的走表模式。
申诉可能被受理,并且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只有以下五种: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大致概括一下,劳荣枝可能通过申诉推翻死刑结果,要么突然查出一大堆决定性证据,能够让劳荣枝彻底跟所犯罪行脱钩,比如证明她确实是个被法子英胁迫的善良傻白甜,再或者就是证明受审的其实是劳荣枝克隆人,本尊已经逃去平行宇宙了之类。
要么就是出现程序方面的巨大漏洞,但这种全国级关注度的大案要案,二十年抓凶,被捕后侦查一年,一审耗时一年,二审又用了整整一年,中间还有一个管辖权异议的小插曲。从程序来说,基本上各个步骤都是严丝合缝,绝对不可能有任何瑕疵的。
有人如果敢在这种案子里徇私舞弊,那跟当庭向劳荣枝索要卖命钱一样搞笑。无厘头电影里可能有这种场景,比如《九品芝麻官》里的包龙星,但现实中绝对不可能发生。
接下来就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死刑复核程序跟申诉程序是可以一起进行的,也就是说那边劳荣枝跟家属积极申诉,这边最高院也会开展死刑复核的相关工作。当然了劳荣枝一方最好动作快点,或者说赶快找到能够翻案的决定性证据。否则可能申诉还没结果,那边已经核准并执行了,毕竟这已经是生效判决,申诉并不能中断程序推进。
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数据:2015年,死刑核准裁定书256份,不核准死刑裁定书4份,核准率98.44%;2016年,死刑核准裁定书154份,不核准死刑裁定书1份,核准率99.35%;2017年死刑核准裁定书136份,不核准死刑裁定书1份,核准率99.26%;2018年死刑核准裁定书72份,不核准死刑裁定书1份,核准率98.61%;2019年死刑核准裁定书36份,全部核准死刑,核准率100%。
在疫情之前的五年时间,我国死刑复核通过率是98.9%,要在这个环节免死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了。
当然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的周期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具体操作周期,是由最高院酌情处理。
一般来说,死刑复核程序都需要两个月左右,复杂一点的案子拖几年也不叫事儿。国外某些极端案件,罪犯都老死在监狱了,死刑还没复核下来。
当然了,某些影响力极其恶劣,事实极其清楚的大案要案,死刑复核的时间周期都会很短。
比如1985年的龙治民案件,BT夫妻前后杀死48人并埋在院子里,挖尸体的时候整得办案人员都集体精神崩溃。这个案子从一审判决死刑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执行总共只用了七天。
2002年9月14日的南京汤山投毒案,作案人陈正平因为嫉妒隔壁陈宗武家面食店生意比他好,怀再加上两家发生了一些口角,于是陈正平趁陈宗武不在店铺的空档,投放大量毒鼠强到陈宗武第二天要用的食品原料中,导致300余人食用后中毒,其中42人死亡。2002年9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0月14日,陈正平被执行枪决。全过程半个月,其中死刑复核到执行只用了三天。
而除了八十年代严打期间那些宣判后直接吃花生米的特殊案件,本世纪以来有记录的最快死刑执行案件,就是刘涌涉黑案件,该案案情复杂,而且牵涉人员众多。一审法院对刘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故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宣判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大量新闻媒体也纷纷对二审改判进行了质疑。巨大的舆论导致最高院直接提审该案,并于2003年12月18日上午,由最高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经过四天的庭审,12月22日上午10时许,最高院宣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并于同日11时35分,对刘涌执行了注射死刑。
由于这是最高院亲自提审,等于是再审兼死刑复核两套程序同步走完,所以宣判后一小时就完事了。
劳荣枝案虽然案情更加复杂,但影响力跟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这些大案。在经过接近三年的侦查跟两级法院审理后,案件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各种证据也形成了逻辑闭环,复核程序应该不会用太多时间。正常情况下,劳荣枝应该是看不到2023年央视春晚。
而死刑复核批准后,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院的死刑执行令后,会在七天内执行死刑。当然了,在正式执行之前,还有可以不予执行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第一条基本上可以直接划过,第二条劳荣枝的同案犯法子英已经死了24年,她想要揭发也没有机会,所以也划过。至于第三条嘛,劳荣枝如果会特异功能的话,兴许能钻这个空子,否则还是别指望了。
至于执行方式,现在除了少数偏远地区条件限制之外,我国基本上已经普及了注射死刑。劳荣枝如果死刑复核批准后,应该也是三针送走,相比被枪决的法子英而言,劳荣枝确实是够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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