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审判庭和法院有什么区别?
不请自来!
第一,审判庭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审判庭直接审理案件,法院并不直接审理案件。
第二,在某一法院,法院下辖若干审判庭,包括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以及再审审判庭。法院一般还有执行庭和行政部门。
第三,不同法院的审判庭级别不一样。比方说最高级的审判庭是最高院的审判庭,最低级的审判庭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庭。
第四,高级审判庭不仅有审判业务,而且有审判指导职能,可以下发指导意见。
第五,审判庭不是独立的司法单位,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及财政权。法院是独立的司法单位。
第六,审判庭有两种意思。一是法院下属的审判部门,如民一庭,以上都是这个意思。还有一种意思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地方,如第一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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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后撤诉会有什么结果?
撤诉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原告进行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诉讼程序便告结束,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再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一、民事诉讼法撤诉的后果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法官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费用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3)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不同审判阶段撤诉结果不同
1、在一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
(1)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
(3)一审中申请撤诉在程序上视为未起诉,撤回起诉后还可以根据原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4)诉讼时效中断,从新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撤诉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诉讼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一般法院会减半收取。
2、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1)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审判决和裁定;
(2)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诉也产生审理程序终结、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等法律后果。
3、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1)法官会同时撤销一审判决;
(2)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还会导致一审裁判被撤销,原审原告不得重复起诉。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不同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对于离婚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对于离婚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一定要慎重,以免增加离婚诉讼的成本。
三、撤诉的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
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再审原告和原审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前提条件: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上诉人(或再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
(1)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但申请撤诉;
(2)二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该行为者同意并申请撤诉。而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多基于被诉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也可以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起诉该行为者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起诉该行为者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撒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除此之外,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撒诉的,还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对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诉行政机关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三人无异议。
四、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原告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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