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赔偿,有房产证的违建补偿最新标准?
违章建筑被拆迁补偿
房产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没有补偿。
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出限期拆除的。因此。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拆违建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拆迁是没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可以要求补偿吗?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听到:“你的房子是违建”,甚至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下子就慌了,为什么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房屋变成了违法建筑。那我的房子拆迁了还会有补偿吗?
违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存在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城乡整体规划,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国现行法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补偿持否定态度,但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应享有占有权益。应当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类型对其拆除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出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拆除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应当按照市值予以补偿;基于“对人补偿”理念以及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拆除实质性违法建筑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拆除居住用途的违法建筑,应当先进行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
而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为了获取高额的拆迁利益,常常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情形,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也就是在实践中,为了达到高效率,低补偿的拆迁目的,征收方会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在明律师告诉大家,这样做是违法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以下几种无证房,也是可以获得完全的征收补偿利益的。
第一种即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因此,在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1987年前所建房屋即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更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种即在2008年之前在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该依据在于2008年1月1日我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正式生效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只要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这种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中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第三种即对于已取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生活中也存在诸多房屋已经办理用地和规划因手续,但由于某些原因欠缺某个手续,致使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的规定,此种情况在征收拆迁时完全可以通过改正或者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明,而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或少给补偿。
第四种即通过招商引资,经具有审批权的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房屋。对于经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招商引资行为,均有相关部门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既然通过招商引资行为而同意兴建的厂房,不能因没有相关产权证明为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五种即从相关部门直接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相关有权部门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一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但出售时没有相关产权证明,这种情况也不能在拆迁中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国务院《产权保护意见》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种即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历史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上世纪末国有单位所分公房,由于单位破产致使产权证明不清,对于该种情况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因此对于该种情况不能在拆迁中一味的以没有产权证明为由不予补偿或少给补偿。
总之,在征收拆迁中以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为由就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或少补偿的行为,其实质是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法律和政府公信力亵渎。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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