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二审是否可以变更?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由于案由不对被法官拨回诉讼请求?
我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是“再审无罪赔偿和错判罚金及没收财产赔偿”却被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赔监字第54号决定书以“其它赔偿”为案由驳回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黑高法委赔提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因赔偿法官没有确定再审改判无罪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范围及适用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条款项法律根据内容作为依据而申诉,最高检察院以<决定书>是程序问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而不管,人大信访处三月一次只刷身份证,套路啊!
什么是判后释明判后释明的范围判后答疑根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一)至(五)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五种情形下,要履行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提起行政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再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执行局认为要求释明后才能执行?
很抱歉,没太懂你的问题,但是我理解你的问题是这样的:
执行局认为判决书中的判决项存在重复,导致执行局不知道该依据哪一项进行执行,因此执行局要求审判庭进行释明,然后你现在该怎么办?
对于你的问题先回答结果:
对于执行局的要求,你可以找审判庭,将执行局的意思告诉他们,一般联系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说明情况他就懂的了。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你可以尝试与执行局沟通,让执行局去联系审判庭进行释明。
现在说说执行局为什么这么做:
1.执行局是按照判决书的判决项来执行的,不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做出审查。也就是,执行局执行的时候,必须一一对应判项进行执行,不能超出判项执行,因此执行局只看判项能不能执行,判项不清楚的,会导致执行局执行存在风险或者无法执行,这个时候执行局就会让审判庭进行释明。
2.关于释明,就是解释说明判项为什么这么判的,我按照你的判项执行有没有问题。可以是因为判项写的不够清楚,导致执行局不能明确执行;也可以是你说的执行局认为判项重复,如果执行的话,可能会导致执行局以后被相关当事人或案外人投诉或起诉。这两种情况下,执行局都会让找审判庭释明的。
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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