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微信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工具时,会产生若干群,业主群,项目群……简直就是群时代!这里面的头头也就是管理员作为群组的管理者权力不容质疑——很大,最主要的是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权力,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甲方是微信“某业主群”的管理员,该聊天群足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业主。
乙方是小区业主,受邀请加入业主群,依据甲方作为群主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为真实姓名,格式为“小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自动退群。同时表示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于5日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
群内成员均表达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成员头像,甲方也不断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名称的人清理出去,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人员按群规改实名,请配合,谢谢”。
乙方很反感在群内表示:业主具体姓名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部分群成员在原告该留言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遂甲方以管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小区楼号+房间号+姓名”,如不备注,则会被清理,业主成员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甲方“踢人”。遂甲方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乙方“踢”出群聊。
乙方很气愤,认为业主具体姓名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甲方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名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甲方起诉至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管辖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由于甲方行使管理员职责,向全体群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乙方拒绝而引起。微信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设立群规更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
在涉案“某业主群”内,基于“成员应为小区业主”的先设性共识要素,甲方创设并发布群规时已经明确要求实名制,并要求群成员以“小区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实名备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的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另调查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故而乙方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乙方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交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遂法院裁定驳回乙方的起诉。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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