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证券交易下载,购买车险你会选择哪一个保险公司?
谢邀。在买保险时关于保险公司的疑问,无外乎以下5个问题:
1 为什么这家保险公司没听说过?
2 “小”公司如果破产了,保单怎么办?
3 “小”公司赔得起这么多的保额吗?
4 看保险公司关键看什么?
5 怎么买保险?购买攻略?
今天就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1 为什么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听说过?在保监会的官网上查到有89家寿险公司和84家财险公司,但是被大家广为熟知的却只有那么几家。
很正常,当我们没有去深入了解一个行业时,我们对这个行业的认知往往来自于广告,如果你没有看到这些公司的广告,你会知道这些保险公司吗?
以财险保险公司为例,在保监会上的查询记录一共有84条,第1页的截图如下,很多人可能只知道中国人民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太平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中国平安财险,以国字开头的居多,其他的就很少听过了。
后面几页的保险公司就更少听说了,比如第2页,似乎都没怎么听说过。
保险行业是一个非常大的行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属于金融市场的三大参与主体。而且保险业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完善中,涌现了很多优秀的公司,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很有钱的老爹可以投放大量广告,也不是所有公司都走着广告地推的策略。所以,如果你没看到广告也很正常。
2 “小”公司如果破产了,保单怎么办?其实这才是大家最最关心的问题。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疑问: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在国外,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1978~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
在中国,至今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但出现过因偿付能力不足被接管的案例。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
不过宝宝们不用担心,保监会都操好心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那如果没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和存款有保险一样,保险公司倒闭了还有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最后的偿付人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偿付。而实际上,保险保障基金是由国务院指定中国保监会直接管理的。
截止2017年1月,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余额942.26亿元。也就是目前保监会有将近一千亿元的基金可以来偿付这些破产公司的保单,而且这个基金还在快速增长中。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是从严政策,保险要姓保,最近保监会推出“偿二代”,又出台一堆政策严控理财保险,就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不能偿付保单权益风险。
简单来说,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导致保单作废的顾虑是多余的,我国政府对于这种涉及国计民生的群体性事件都会进行妥善安置,而且这些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保障。
3 “小”公司赔得起这么多的保额吗?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每个季度都要对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标进行动态监测,如果偿付能力低于100%,会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其业务范围等等一系列的措施。
4 看保险公司关键看什么?在购买一款保险产品时,除了产品本身的好坏之外,最影响决策的应该就是提供保险公司的可靠性和服务,服务包括咨询、申报、理赔等等。
如果您实在不放心,可以上对应公司官网,一般都会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与政策要求有关。以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为例,在其官网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就有展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如下图:
(1)从可靠性来看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讲,保险公司不管大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正规性怎么查?上保监会官网搜索查询。
(2)从服务来看
有人说大公司做了这么久,服务全面,大公司理赔快;有人说小公司急需客户,更注重用户体验。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的,也不能无端揣测。虽然我们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不多,但是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跟银行打过交道吧,我们就拿银行做个类比。银行和保险同属于金融市场三大参与主体,那你敢说大公司服务就一定好吗?或者小公司的服务就一定好吗?
不能这么说的,大公司中有服务做得好的,小公司中也有服务做得好的,而且就算是同一家公司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都可能有差异,可能是地域差异,或者经济差异,或者季节差异,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同一家公司下不同产品的理赔速度也不一样呢,简单的金额小的可能只用上传照片审核速度也快,复杂的可能还需邮寄资料。
各家的理赔速度不会相差太多,一般呢碰到要理赔时建议大家资料准备齐全,资料不全往往是影响理赔速度的最大因素。我们小雨伞平台对很多产品都提供预审资料,就是为了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会更顺利些,万一遇上麻烦我们还可以协助客户想保险公司理赔。建议在理赔时把资料准备好,那样理赔更快。
5 保险购买攻略凡事分个主次,买保险也一样,可惜很多人不懂怎么买到对自己来说最好的保险,跟风买了一个结果不是自己想要的,后悔莫及。今天就教大家一个攻略。
step1:弄清楚自己的需求
先保大人还是先保小孩?先买重疾还是意外险?本平台已经写过很多关于保险方案的干货文,大家各取所需哈。
step2:根据需求找产品
根据特定需求找到市面上的对应产品,比较各自的区别,找到最适合自己、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step3:看公司
如果自己认为性价比高的产品有好几款,那就看公司,不是看公司大小,前文已经说过公司大小没有影响,而是看公司的服务,比如理赔速度,根据以往经验选择服务最好理赔速度最快的那家公司。
分清主次,找准需求,挑选出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再也不是件难事儿啦,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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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业网点,肯定是齐鲁证券的网点多,因为它注册在当地。
论成交金额的话,中信建投经四路营业部最大,其次是齐鲁证券共青团路营业部。
联合证券排名靠前的是无影山东路营业部
联合也不算小券商了,被华泰收购后进行整合,与2010年上市。
谁知道华泰联合证券深圳总部的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楼
.从深圳大学北门走约80米到深大北门②站坐101路(坐21站)、223路(坐23站)、223路快线(坐12站)到地王大厦站下.走约240米到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从深圳大学北门走约480米到地铁深大站A2出入口坐地铁一号线(坐14站)到地铁大剧院站B出入口下.走约80米到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上海联合证券营业网点共有哪几个?
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夏碧路证券营业部
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之间是什么关系?
华泰证券合并了联合证券,之后改名为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开通融资融券业务!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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