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转发、一键集赞、自动抢红包……第三方插件“丰富”了微信功能,为何却要赔偿300多万元;逐条看微博太麻烦,有软件能“帮忙”抓取、展示微博数据,甚至还能整理成分析报告,可这种软件其实侵了权;“大会员”太贵,有平台可以租赁账号,经济实惠,但这种“中介”平台其实是网络“灰产”……近日,海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提出: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案例一:“分身”软件不正当竞争 微信获赔315万元
不少人都接触过一款被称为“手机神器”的软件——“X分身软件”——用户只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对第三方软件的双开,比如微信,QQ,微博,陌陌等主流应用。用户通过该软件打开微信客户端,就可获得微信伪装、一键转发、一键集赞、消息防撤回、自动抢红包、语音转发等微信软件本不具有的功能。
然而,对于这款第三方插件,微信公司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妨碍,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营,提出索赔4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通过涉案软件在用户手机中制造虚拟主机环境,在该环境下对微信软件正常运行进行干扰和破坏,以实现涉案6项功能。涉案功能是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现,使微信后台正常运行逻辑受到干扰,必然增加微信公司运营微信的负担。而且,涉案软件妨碍微信作为一款真实社交应用软件的功能发挥,改变了微信真实的运行状态,降低了用户对微信的信任度。法院还认为,被告软件还损害了相关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长此以往,用户对微信服务的评价与信赖也必然降低。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产品尤其是社交产品中常常会进行一定的功能设置,保护真实用户的信息、交易等安全,而部分软件以“便利用户”为名,突破该种功能设置,不仅可能影响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经营,也有可能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通过对涉案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对用户所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正当性、安全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力求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当经营、合法创新、诚信竞争。
案例二:数据大户新浪频频被“薅羊毛” 伸手者都遭重罚
网络竞争最重要的资源是什么?数据!因此,保护数据,成为了各个网络服务商的首要任务,其中, 新浪作为“数据大户”,打了这样两场官司,被告方败诉,且都被法院重罚。
鹰击系统,可以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而且,用户还能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此外,该系统还能够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向用户提供。对此,新浪认为,鹰击系统运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72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超级星饭团”App,可以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对新浪微博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新浪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5 000元。
对于这两起案件,法院均判决新浪获胜。
第一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第二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范围及恶意,以及涉案App的用户数量、付费服务及营销收入,裁量计算经济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
对于相关案件,法院指出,网络平台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所积累的平台数据,对平台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是其重要的经营资源。被告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服务商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微博平台中包括已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的平台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影响了微博平台数据安全,破坏了原告数据展示规则和其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营,破坏了原告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指出,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
案例三:“租号”看视频 优酷维权胜诉
如今,不少视频网站都以用户购买“会员”作为盈利方式之一,其他一些商家从中看到了“商机”——“买”会员价格相对较高,如果“租”号给用户,不就能赚取差价了吗?“刀锋平台”“租号玩”平台的经营者就这样干了,其通过在租号平台中设置针对优酷的影视租赁专区、提供多项促进交易成功的收费服务项目等方式,大量、集中地为用户提供出租和租用优酷会员帐号的租赁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优酷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优酷平台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8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租号平台为优酷会员账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的该种平台服务,一方面使得租用方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平台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该行为破坏了优酷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账号所做的限制,直接损害了优酷基于其商业模式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该提供租号平台的行为也将逐步造成市场激励机制失灵,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优酷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法官指出,本案对于提供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租赁这种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对于网络“灰产”中的该类寄生于他人商业模式下获利的典型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保障了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法院分析: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数量增长迅猛、类型化案件集中、新类型案件频发的特点。2019年至2021年期间,受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为278件、427件、64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快速增长态势。在案件类型上,除了涉及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涉及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明显增多,近三年共受理481件。
经过梳理,法院总结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出六个方面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平台数据竞争纠纷明显增多;刷量类案件呈现批量化;有关租赁游戏账号和视频网站会员账号的纠纷成为新热点;涉视频网站“屏蔽广告”类案件出现新样态;利益平衡的考量成为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行为保全措施成为及时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手段。
对此,法院建议,应引导企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搭建行业协会纽带桥梁作用,助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丰富行政机关服务举措内容,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建立健全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互联网企业诚信经营秩序;同时,强化司法机关法治保障职能,完善知产司法保护机制,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审慎处理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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