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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沪漂张某创业时
曾建立一个旅游网站
用于宣传公司业务
后因经营出现问题
张某转战其他领域
网站不再更新
就在今年年初
张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
说张某侵犯他人电影版权
这让张某一头雾水
到底是什么情况?
张某经营一家旅游公司
曾为宣传业务购买域名
并委托案外人建设企业网站
宣传不见起色便不再续费
谁知5年后……
张某突然收到法院5张传票
原告北京某传媒公司
(以下简称传媒公司)
诉称被告张某
利用“神马影院”播放
他人拥有版权的5部电影
侵犯了传媒公司涉案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查询了案涉域名备案历史信息、实际使用人等,发现域名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李某,且未显示被告企业信息,也与被告的主营业务不同。
以上多方证据
证明侵权另有他人
被告未实施案涉侵权行为
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ICP备案的效力
网络服务提供商备案(ICP备案)主体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系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依据。但是备案并非行政确认或行政许可,在备案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报送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在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时,仍然要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网站首页并未载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结合相关单位的复函,可以证明原告取证之时,被告并未实际运营案涉网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
二.未注销备案行为的分析
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网站目前实际经营者就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取消接入后主观明知或应当预见案涉网站上存在被诉侵权视听作品,且取消接入后,被告已失去对案涉网站的控制,故案涉网站实际运营者在该期间实施侵权行为与被告未注销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中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管理、维护企业域名,域名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性资源,企业对于域名的续费、备案情况应予重视,如果决定不再使用域名,应主动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ICP备案,并要求网络服务商取消接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企业如遇到类似诉讼,请不用慌张,不要拒收应诉材料,回避法院,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不是实际域名使用人的证据材料。
?例如:购买域名时与网站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网站服务商提供的停用域名材料、与网站服务商的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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