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少黑风暴,别忘了风暴眼里还有这些法律知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以真实案例改编的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式完结,该剧讲述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中江省绿藤市打击黑恶势力、抓获保护伞的故事。上期提到了李成阳受到胁迫签订合同的法律性质、美丽贷背后的套路和陷阱以及菜霸杨冬的违法行为,这期我们继续聊聊在绿藤市错综复杂的关系网里,还有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一、孙兴“酒后吐真言”,徐小山偷录视频意欲敲诈钱财,没想被孙兴发现后,孙兴主动向徐小山转账3000元,又以敲诈勒索报警。徐小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剧中,徐小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要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徐小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也以其手中的视频对孙兴进行了威胁、要挟,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敲诈勒索行为,但孙兴向其转账的行为并非出于恐惧心理,而是故意向其转账,以造成徐小山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表象,便于其报警。徐小山敲诈勒索的行为情节较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那么,徐小山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徐小山的敲诈勒索行为虽不作犯罪处理,但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二、随着中央督导组调查的逐渐深入,一张黑恶势力的大网逐渐浮出水面,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剧中,绿藤市的黑社会组织以高明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毅红、曹鹏为骨干,以陈建波、曹晓峰、杨冬等为成员,内部人员结构由上至下,骨干成员稳定。他们通过经营歌厅、赌场、控制菜市、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敛财,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违法活动提供经济支持。通过雇用打手、暴力恐吓等形式从事违法活动,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保护伞,控制绿藤市的重要经济命脉,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高明远作为黑恶势力的幕后黑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制造多起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剧中,贺芸是绿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扫黑办主任,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她知法犯法、徇私包庇,为孙兴、高明远的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伞,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贺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高明远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贺芸利用职权多次为孙兴、高明远等人洗脱罪名,使得不法分子免受责罚,涉嫌徇私枉法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贺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包庇、纵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文/秦婧然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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