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宝宝是我撞进入还是你坐下来视频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女子与小孩相撞后脚部骨折,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宝宝是我撞进入还是你坐下来视频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前言
河南郑州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女子在商场逛街时被一个小孩撞倒在地,一开始孩子的家长还过来询问女子情况,听说她站不起来后,家长没有多说什么便带着孩子离开。
这一幕被商场监控拍摄到,并被报道在了新京报上。
案例详情
事发地点是河南郑州的一家商场,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女子被撞倒之前,一个穿白衣服的小孩迎面走过来,而女子没有察觉到,结果两人瞬间撞在一起。
小孩半蹲在地上,仍然能够站起来行动,而女子由于摔倒导致了骨折,无法起身,她转身请求身旁路人的帮助。
小孩意识到自己撞到了人,回头看了一眼,这时小孩的家长走过来,牵着孩子的手,疑似孩子的母亲,走近询问被撞女子的情况。
视频画面中,有很多人看到这一幕,女子躺在地上,还有另一个穿红衣服的女子在旁边询问情况,还有一个小孩站在一旁。
如果是不知情的路人,可能会以为女子突然发生了状况,穿红衣服的女子善心相助。
事实上,穿红衣服的女子一开始还有扶起女子的动作,但听到女子说话声音不对劲后,顿时慌乱起来,牵着孩子离开了现场,只剩下女子无助地躺在地上寻求帮助。
这一幕确实令人心酸,如果这是孩子的责任,那么穿红衣服的女子应该报警求助才对,怎么能够选择置之不理呢?
从视频画面来看,穿红衣服的女子带着孩子来商场玩耍,孩子调皮随意行动,不慎撞倒了女子造成了骨折。
而作为孩子的长辈,穿红衣服的女子则展现了一个真实场景,即逃避责任的行为。
或许穿红衣服的女子可能认为,只要离开现场,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回家后再好好教训一下孩子等等。
然而,她忘记了商场内安装了监控,全程都被记录下来,没有任何可以否认的余地。
而受害者被送进医院后经诊断,确实是骨折的情况,据女子的家属所说:“脚腕处多处骨折,脚踩处三处粉碎性骨折……”
有报道称:“在河南商场里,一名女子与一个小孩相撞,女子摔倒在地,家长疑似将孩子带离现场。”目前女子的家属已经报警处理。
显然,穿红衣服的女子抱有侥幸心理,她可能认为只要没有人将全程拍下来,即使事后家属找上门,她也能够狡辩孩子没有问题。
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她的心愿只是自欺欺人。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有责任好好管理好他们的孩子。特别是当孩子个头不小,撞到其他人的可能性很大时,很可能会引发悲剧,同时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她起初的动作是想扶起对方,但听到受害者说:“好像骨折了”,穿红衣服的女子立刻牵着孩子逃离现场,其实就是在逃避责任,给孩子树立了一个很不好的榜样。
犯错就要认错,撞倒别人就要赔偿并道歉,穿红衣服的女子没有履行一个长辈的责任,她需要承担因孩子给他人带来的困扰所需的赔偿责任,视频是最好的证明,逃脱不了责任。
目前受害者已经报警,警方已经介入,应该很快能找到“肇事者”。
由于事故的责任人是孩子,只能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家长承担医药费,无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结语
这起意外,虽然看似只是一次简单的碰撞,却唤起了我们对责任、关怀和人性的深沉思考。
作为旁观者,或许我们难以完全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但我们能够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益,提升我们对他人困境的敏感度和关怀程度。
另一方面,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们明白在面对他人困境时应当给予更多帮助和关怀。
我们期望下一次,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给予需要帮助之人更多温暖与关怀。
此外,这起事件也引发了我们对责任的思索。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空间,我们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相似案例在东莞某小区内,一位打羽毛球的女士王某不慎与骑滑板车的三岁幼童伍某相撞,导致王某右脚踝骨折。
于是,王某的家人将幼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裁决:原告王某需承担80%的责任,被告伍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
2020年8月28日晚,李阿姨在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时,与三岁的小程某某碰撞,小程某某正与其父亲在场内嬉戏。
李阿姨报警后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出左手外伤,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
法院确定,小程某某的监护人程某赵某承担70%的责任,李阿姨自担30%的责任,并判决程某、赵某赔偿李阿姨的医疗费和交通费部分。
需提醒大家,小孩子和成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通常双方都应承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商场作为盈利场所,未对两条客流线路做出适当的警示,因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大家怎样能够调解才能接受这样的意外事故呢?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若是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需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这些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程度。
宝宝是我撞进入还是你坐下来视频和女子与小孩相撞后脚部骨折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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