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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愿代女友赡养父母,与“父母”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最后却因房屋纠纷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戴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二女,分别是长女朱大姐、二女朱小妹。2000年6月15日,韩某载女友朱小妹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小妹当场死亡,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韩某愿意作为朱某、戴某的儿子代女友赡养父母,朱某夫妇表示同意。
韩某更名为朱小伟后,以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入朱某户籍。在朱某夫妇的操持下,朱小伟与余某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
2017年11月13日,甲方(朱小伟、余某及其子)与乙方(朱某、戴某)签订《房产分割协议》,约定朱某夫妇将其名下房屋的上层三间归甲方所有,下层三间归乙方所有。后朱小伟户口独立成户,余某及其子为其家庭成员。2019年朱某患胰腺癌住院治疗,朱某夫妇与朱小伟因选择医院、看病、陪护、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发生分歧,朱某夫妇对朱小伟的做法有诸多不满。
2020年7月4日,朱某进行遗嘱公证,将其名下房产中属于其的产权部分在其死后留给朱大姐单独继承。后朱某死亡,戴某、朱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小伟、余某及其子立即从案涉房屋内搬出并迁除出原告外其他所有人的户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朱某、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2017年11月13日《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后朱某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了赠与,戴某亦当庭表示撤销赠与,故该份协议自始无效。
故法院判决朱小伟、余某及其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驳回原告戴某、朱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传统习俗中的“过继”的现象屡见不鲜,“过继”产生的人身、财产纠纷,往往因涉及情、理、法的纠葛,而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中,朱小伟虽以儿子的身份与朱某夫妇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类似于传统习俗的“过继”,但因朱小伟当时已年满14周岁,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与朱某夫妇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并非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朱某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房屋份额留给朱大姐单独继承,故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权人为戴某、朱大姐。
另外,朱小伟因内疚自愿更名改姓、进入朱家,目的是为了报恩和赡养朱某、戴某。而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朱某、戴某对朱小伟视如己出,并且为其操办婚礼、抚育幼子达十余年,耗费精力和心血。反观朱小伟,对朱某、戴某态度一般,尤其是朱某生病治疗期间,其表现更是不尽如人意。本案的判决结果,既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力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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