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免费快播理论电影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技术本身到底有没有罪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免费快播理论电影和技术本身到底有没有罪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2016年开年大戏,最轰动互联网的事件莫过于闹的沸沸扬扬的“快播案”涉黄一事了,自快播CEO王欣抛出技术本身并不可耻的自辩言论之后,逐渐演变成一场舆论之争:技术本身到底有没有罪了?
诚然壹家教作为K12教育领域的领跑者,做好优质教育内容的输出,搭建师生家长之间的服务平台之余,已无暇过问江湖,更甭自讨没趣,转入舆论漩涡了。然而侠义精神自在,怎能置身事外,不来吱个声,违背义理?这样一想,何妨也出来讲两句呢?
从语义上讲,技术是一个中立的名词,它既无罪,也不可耻。因为这压根就不符合语法逻辑,这就像说毛驴有罪、石头可耻一样,本身都不成立,何谈论题呢?
那么正确的讨论姿势是神马呢?
壹家教语文老师说,既然要讨论,那么就得先研究论题。从王欣的无罪辩护“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到舆论焦点“技术本身有没有罪”,我们看到伦理绑架法律、法律凌驾道德的说法层出不穷,虽然作为言论的引申并无不可,但这明显是两个各有焦点倾向的问题,而且本身有问题。
壹家教语文老师说,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快播使用技术从事这些职业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或法律”,而非由一个名词来承担动词应有的道德价值判断或法律规则诊断。
那好,论题既然已经确立,接下来我们再做进一步分析。
快播使用技术从事这些职业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
我们看到网络上压倒式的“欠快播一个会员”派的言论要点:
①色·情是人之常情,伦理过于苛刻,压制的不近情理,而且涉“黄”并非快播一个,其它播放器、云平台、社交软件等无不有之,不能单挑某一个来定罪,这不公平;
②快播只是应用工具,不具备内容生产和传播的功能,就好比菜刀,杀人杀鸡它管不着也管不了,道德不能强迫它做不可能做的事,这不合理;
③快播公司是和任何经过审批合法运营的企业一样,按照法律允可的既定规则在操作运营,与道德无关,不能搞区别对待,这不公正。
而维护正义或和谐社会主义形象的“君子”派则认为:
①快播涉“黄”,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严惩合情合理;
②必须杀鸡儆猴,通过法律武器,给“偷钻”伦理空子的行为加以禁戒,成就大义不可避免有所“小”牺牲;
纵观快播的成长历程,“涉黄”是洗脱不掉的标签,问题在于有所“涉”而非本身“黄”,而且既然只是“涉”,与众多其它工具一样,无不都有之。既然“涉黄”是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从这方面讲,壹家教语文老师认为: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的、有害的,如果以此论罪,这是有罪的,而且同罪者有且不只是快播一个。
举一个前一段时间在地铁上啃凤爪的“凤爪女”的鲜活案例,乱丢垃圾是不文明的行为,不能因为她在人群中乱丢了垃圾(并非说是自己产生的垃圾)造成了坏的影响,而就只罚她一个,所有丢垃圾的人都应该罚,不管是不是乱丢。这里有一个模糊的悖论,什么是界定“乱”丢的准则?如果不能,何以“罚”而不公呢?
快播使用技术从事这些职业的行为是否违背法律?
法律本身是建立在伦理公知的基础上,寄望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弱者的惩戒规则。如果说法律是海洋中鱼群生存的法则,那么伦理公知就是寄养鱼群的水分。如果抽掉水来讲鱼群规则,这不免危言耸听、无稽之谈。
在此前提,快播“涉”黄,已属违背伦理,法律规则当属不容。然而涉黄不是一家,不能只抓典型。又好比丢垃圾的很多,这“乱”丢的也不少,不能就此而把“凤爪女”给抓了、罚了,其它的就不管不顾(虽然也顾不来)。文明下的大多数人利益,要求严惩乱丢垃圾的带头或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人,哪管他丢的是不是自己生产的垃圾。
壹家教语文老师认为,乱丢垃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文明下的规则,这就属于破坏规则,可以惩戒。在关乎王欣的快播一案,哪怕是只是“涉”黄,而非本身“黄”,其都取到了造成恶劣影响文明行为的后果,它应当受到惩罚。只是这罚的公不公平,其它一样违规操作甚至作为“垃圾”的制造者应该怎样处罚,量刑应该怎样,这就另当别论了。
壹家教语文老师认为,单从正确的语义上讲,“技术本身有没有罪”是一个违背语法逻辑的辩论题,并无讨论意义。至于舆论最终导向何处,案件会怎样处理,就不在此讨论的范围,也不好预料了。
关于本次免费快播理论电影和技术本身到底有没有罪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