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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2021年3月5日被侯马市某驾校聘为教练员,试用期一个月,解某某(在校大学生)3月4日到该驾校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3月8日下午范某某被安排为解的教练员,二人互加微信。次日19时26分,范某某与解某某到侯马市合欢街王婆大虾饭店就餐。21时30分许,解某某与范某某一同回到坐落于侯马市某小区范某某的家中,随后采取了避孕措施两人发生两性关系。
3月10日下午16时许,女方解某某微信联系范某某称:这事你如果不知道怎么解决,就警局解决吧。随后解某某报警。3月11日8时范某某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带走,3月11日10:00-14:00侯马刑警队警官对范某某进行了询问,3月11日18时讯问范某某,随后,范某某在3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侯马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7月12日向侯马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8月12日侯马市检察院作出侯检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81刑初162号判决书,判决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范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理由及依据:
解某某、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原因完全相反。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还提供相关避孕措施。范某某表述解某某了解到自己的房产情况后,在驾校学车期间曾主动搭讪自己,并主动约自己吃饭,并且作为一个成年女性解某某为何会夜晚随一名男子来到其住处?并称事后(3月10日下午)曾发微信语音视频商量要钱,不给就告强奸。
关于避孕套的疑点,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床头下有避孕套,证明是范某某自备了避孕套,而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两个不一样的避孕套,避孕套到底是范某某自备还是解某某自备?解某某的询问笔录,陈述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从床垫下取出避孕套采取避孕措施。被作为了定案证据的理由之一。
解某某表述为在范某某家里因对范某某产生恐惧,被迫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解某某供述中没有范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一审法院也认定解某某与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范某某没有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解某某对范某某产生恐惧的原因是什么?
范某某表述为解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并称之前,解某某与其接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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