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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幸福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谈及幸福的两个特点:幸福是终极和自足的。终极性指幸福是一切行动的最后目的,人们总是因其自身而绝非为了其他东西选择它。自足性指幸福仅凭其自身就足以使生活有价值且无匮乏。接着他谈论了人与善、人与人的功能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心灵活动,当然并非心灵活动一旦合乎德性便可获得幸福,德性须终生践行。然后他将自己的幸福本质论置于各种幸福观中加以论说,认为合乎德性的活动所导致的快乐比其他快乐都更美好,更高尚,更令人快乐。而最美好、最高尚、最令人快乐的东西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将善分为外在善、身体善和心灵善,并且心灵善是最充分的、最重要的善。心灵善就是幸福,但是幸福显然需要外在善辅佐。但他提醒人们虽然幸福需要外在善辅佐,但是这不成其为将外在好运视为幸福的理由。幸福可以来自神恩、机遇或努力,通过神恩获得的幸福当然是最好的,但这不属伦理学考察范围,通过机遇获得幸福坚决被否定,因为将最伟大、最高尚的东西托付于机遇是最不恰当的。而通过学习和培养德性所获得的幸福虽非神之馈赠,但也是最神圣的东西,这表明努力是通达幸福之途。
(二)德性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二、三、四、六卷的主题是德性,包括德性的来源,伦理德性的本质、特点和主要类别,理智德性的基本类别和作用等。亚氏认为理智德性主要来自教导,因而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产生于习惯,他着重谈论的是伦理德性的来源。基于伦理活动对道德品质的决定影响,亚氏强调,一个人从小养成何种习惯是最最重要的事情。亚氏预告了它的伦理德性本质观,提出节制和勇敢等品质被过度和不及所破坏而为中道所保持,并以饮食和体训对健康的影响作类比,他认为人类心灵中出现三种状态:情感、潜能、品质,德性不是情感、潜能,而是品质。德性是正道,就是以适中为目的而言。但如此重要的中道并没有明确被解释。考察伦理德性的本质之后,亚氏分析了伦理德性诸特点中的两个:即自愿性和选择性。德性和邪恶存在于自愿的行动,即行动的根源在行动者自身中,同时他知晓其行动所包含的各个因素。抉择是某种先行的思虑之结果,因为抉择总是包含着理性和思维,甚至其名称就指明它是先于事物而被选择。亚氏认为理智德性是一种关于认识对象的、以理性为工具的追求真理的心灵品质。最后亚氏强调理智德性本身就有价值,并且是有所创制的。
第五卷中,亚氏考察了作为德性总体的正义。亚氏认为正义的规定是合法和公平,相对的,他对非正义的规定是非法和不公。尽管亚氏为正义找到了两个规定,但他实际上将正义与合法等同。他概括了实行正义、实行非义和忍受非义三者的关系,接着他界定了正义:正义是一种正道,但不像其他德性那样,因为它关涉一种适中状态,而非义关涉两个极端,然后他界定了非义:非义则与非义的人的非义行动相关,非义行动是在分配好处或坏处时不合比例的过多和不足,因此非义就是过度和不及。亚氏将正义的领域分为分配和交往两个领域,论及分配正义与交往中的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是对他人的分配不公(过度)和对自我的分配不公(不及)之间的中道。这种中道的基本规定就是合乎比例的均等或几何的均等。矫正正义是交往双方中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失利之间的正道。这种中道的基本规定是算术的均等。交换正义是被交换的两种东西的价值之间的中道,这种中道的基本规定是合乎比例的报偿。在社会正义、法律正义和经济正义之外,亚氏用短短两节的篇幅谈及了政治正义的范围、依据、类别、变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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