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4日讯(记者张晟 通讯员高原)1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取值总体处于全国偏严水平,将有利于汉江中下游流域和长江水环境保护。
《标准》规定,汉江中下游流域指汉江干流自丹江口大坝到汉口龙王庙入长江口流经的流域;流域内的水域指汉江干流(含水库)水体及一级支流与二级及二级以上支流(含湖、库)的水体。《标准》适用范围覆盖湖北省内汉江中下游流域全范围,涵盖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向流域内直接排污的所有排污单位。此外,《标准》还将汉江中下游流域划分为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一般保护水域三类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规定了16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均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中6个重金属控制因子排放限值比现有行业标准(19个行业)偏严了40~50%;其他10个因子相比提高了35~80%,其中以磷肥工业在“重点保护水域”总磷标准值提高比例最大,达到80%,在“一般保护水域”提高约50%。因此本标准比现有18个行业排放标准值总体在“重点保护水域”严格了45%左右,在“一般保护水域”严格了35%左右。
统计数据显示,汉江中下游流域内40座污水处理厂2015年共处理污水量39931万吨/年,省环保部门有关专家预测,《标准》实施后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将有大幅消减,其中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可减排17.2%;氨氮可减排37.2%。
考虑新、老企业在设备、生产工艺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等水平的差异,《标准》对现有单位给出一定时段的宽限期、分别规定了新(改、扩)建和现有(包括在建)两类单位的执行时间段。对新(改、扩)建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之日期为准)自《标准》实施之日即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现有(含在建)的排放污水单位的治理给出一年半的“宽限期”,至2020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编辑: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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