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IMO海环会以MEPC.300(72)决议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下称规则),将于2019年10月13生效。规则废止了以MEPC.279(70)决议通过的《2016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结合以前的G8,本期推送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该规则的PSC注意事项。
注:
● 因规则内容较多,本推送仅介绍PSC检查中可能涉及的事项。
● 压载水管理系统,简称BWMS。
一、修订情况
1.2005年G8
最初的《BWMS认可指南》——2005年G8,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25(53)决议通过。
2.2008年G8
2008年10月10日,MEPC 58次会议以MEPC.174(58)决议通过《BWMS认可指南》——2008年G8,并废止MEPC.125(53)决议。
3.2016年G8
2016年10月28日,MEPC 70次会议以MEPC.279(70)决议通过《2016年BWMS认可指南》——2016年G8,替代2008年G8。2016年G8对2008年G8进行了大范围修订,包括图纸和技术文件、试验条件、测试机构、控制和监测设备以及型式认可后在船安装和调试要求等,并新增温度评估、试验循环中的生物再生能力评估、系统设计限制评估以及型式认可报告等要求。2016年G8于2018年10月28日生效,适用于2020年10月28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BWMS的认可;对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应按照MEPC.174(58)决议或者优先按照MEPC.279(70)决议获得认可。
4.BWMS认可规则
2018年4月13日,MEPC 72次会议以MEPC.300(72)决议通过《BWMS认可规则》,废止MEPC.279(70)决议。该规则通过MEPC.296(72)决议成为强制性文件,于2019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2020年10月28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BWMS的认可。
注:《BWMS认可规则》的内容和2016年G8基本相同,该规则1.13明确规定经《2016年BWMS认可指南》认可的BWMS视为符合《BWMS认可规则》。
二、相关内容
1.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第4.5-4.16)
对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要求为:
● 如果发生影响BWMS正常操作的故障,所有压载水操作控制站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BWMS所有易磨损或损坏的部件均应便于维修。制造厂应在操作、维修保养和安全手册中明确BWMS的日常保养和故障处理程序。所有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均应记录。
● 如适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构造应确保当压载水管理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时,清洁、校准或修理的可见指示始终处于被激活状态,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记录这些情况。
● BWMS应设有必要的连接以确保BWMS的旁通激活报警,控制和监测设备记录旁通事件。
● 应提供用于校验的设备,在换证检验时根据制造厂的说明检查BWMS部件性能。为便于检查,船上应备有证明最后一次校准日期的证书。只有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精度校验。
2. 控制和监测设备(规则第4.17-4.22)
● BWMS应具有适当的控制和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和记录足够的数据以验证系统的正确操作。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记录BWMS正常工作或故障情况。如实际可行,BWMS应对系统设计限制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其正确操作。
● BWMS应包括控制设备,这种控制设备能自动地监视和调整船舶BWMS必要的处理剂量、强度或其它方面。它不直接影响处理过程,但能对必要的处理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应识别出影响压载水处理性能的特征参数,对这些参数进行记录并采取报警或停机等保护措施。
● 设备应能生成(例如显示、打印或输出)适用的自我监测参数报告以便于检查或维修保养。
● 数据应能在控制设备中保存至少24个月。如果置换控制和监测设备,应采取措施确保置换前记录的数据能够在船上保存24个月。
● 对于释放危险气体的BWMS,应在BWMS所在处所设置冗余安全系统的气体探测装置,且在发生泄漏时,应在该处所和有人值班的BWMS控制站激活声光报警。
3. 自我监测(规则附件第5部分,2005和2008年G8无此要求)
最低要求的自我监测参数如下:
● 一般信息:船名、IMO号码、BWMS制造商和型号名称、BWMS序列号、BWMS安装上船日期、BWMS额定处理能力(TRC)、处理原理(管路内/舱内)。
● 运行参数:所有记录的参数应有时间戳(如适用):BWMS运行模式和任何过渡模式,包括旁通操作(如压载、排放、预热、清洁和启动),使用的压载泵(是/否-如果可以从船上获得信息),系统出口处的流量,可行时压载水操作涉及的压载舱的指示。
● 建议自动记录压载水操作的位置和时间信息,否则应酌情在压载水记录簿中手动输入。
● 系统警报和指示:所有系统都应设置报警机制。每个警报都应记录并附有时间戳。
● 一般警报:运行中关闭系统、系统需要维护时、显示系统运行模式的BWMS旁通阀的状态和BWMS阀的状态(如合适)。
● 操作警报:当相关参数超出主管机关认可的可接受范围时,系统应发出警报。此外,当相关参数的组合超出系统规范时,即使每个参数都不超过其认可范围,警报也应被记录并有时间戳。如果与BWMS相关的安全参数(船员,货物和/或船舶安全)超过认可的限值,则必须发出警告/警报(例如,测量点上的氢气含量)。
● 系统设计限制(SDL)参数及其相应数据,如范围、报警限制、报警延迟等,应设置高于正常操作和维护所需级别的密码予以保护,如管理员级别。更改任何受密码保护的数据或参数以及检测中断(断线,信号超出范围)应自动记录,并可通过维护恢复。
● 不能对记录进行永久性删除。系统应能存储至少24个月的数据。
● 无需用户干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自动记录BWMS的正常功能或故障,并为每个条目添加时间戳。
● 系统应以可接受的格式存储所需数据,以便能够显示、打印或导出数据以供官方检查。
三、PSC注意事项
1. 证书文书
● 型式认可证书:已安装BWMS的船舶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证书内容同2005、2008、2016年G8或《BWMS认可规则》附录。
● 精度校准证书:换证检验时,由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人员按生产商的须知规定检查测量BWMS部件的性能。校验后,精度校准证书留船备查。
● 制造商手册:船舶持有制造商提供的BWMS的操作、维修保养和安全手册。制造商手册虽不是法定文书,但作为船员安全操作、维护BWMS必不可少的文件,船舶应持有,责任船员熟悉手册内容。
2. 系统工况
● BWMS发生故障时,能在压载水控制操作台发出声光报警。
● 对于释放危险气体的BWMS,在发生泄漏时,应在系统所在处所和有人值班的BWMS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
● 要做好系统的保养和维修,并予以记录。
● 系统的旁通操作应触发报警并由控制设备加以记录。正常情况下禁止旁通BWMS,除非系统紧急情况下,如系统发生故障时。此外,压载水的内部转移,如不影响船舶符合D-2标准时(循环或舱内处理),系统旁通是可以的。
● 检测设备应能记录系统正常运行或故障情况。
● 相关记录在控制设备中保存至少24个月,并能显示或打印。
● 相关备件充足。例如UV灯管易发生故障,船上应备足备用灯管,当系统内的UV灯管发生损坏时,及时更换。如使用活性物质作为杀灭剂,活性物质应充足。
● 压载水记录簿记录的压载水容量与系统以及压载舱内实际压载水容量一致。
● 如BWMS发生故障无法运行时,船舶应向船旗国或船级社报告,进港前向港口国当局报告。
3. 船员操作
● 船员应接受培训,能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制造商说明书维护、安全操作系统,能提供培训记录。当PSCO通过压载水记录簿或计划,发现船舶压载水处理有问题或存在故障时,可能会要求船舶提供说明书,验证船员操作或系统维护情况。
● 责任船员能按要求展示系统历史操作记录和报警记录,能解释清警报的来源和处理情况。
● 对于新船,如无紧急情况,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压载水。目前有部分新船在BWMS工况正常的情况下排放未经处理压载水;还有个别船舶未按照操作说明处理压载水,例如对于UV型BWMS,说明书要求压载和排放时都要处理,但个别船舶仅在排放时处理,明显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 责任船员熟悉BWMS发生故障时未经处理的压载水的排放程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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